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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职工书面声明放弃社保,是否有法律效力? 点击量:    日期:2020-09-07

江某于2015年5月9入职到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江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8月14日,江某辞职后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在庭审中,公司则称,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公司出具了江某书写的声明,江某在声明中表示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同时要求公司把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给自己。

案件解析

江某作出的书面声明,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将社会保险费发给江某,是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虽江某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这种声明属无效声明。这类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那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社保机构查出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话,用人单位一样要承担补缴和被罚款的处罚。

因此,仲裁应会判决该公司为江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原则上以江某的实际月薪为缴费基数),江某自己也需承担个人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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