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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怀孕女工大量请假,该如何处理? 点击量:    日期:2020-08-17

2018年4月小琴入职北京某集团公司,入职一周后,小琴通过了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并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

当年12月,小琴发现自己以怀孕三个月,由于身体问题,小琴时常感觉不适,在一个月内,连续请病假超过10日(该病假均得到部门领导同意),由于请假天数过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三条:“病假超过10日的,公司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之规定,对小琴做出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小琴收到调岗通知书后,不接受调岗通知,并与领导沟通,在与领导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小琴一气之下,连续请假10天(口头请假无任何书面手续)。

公司认为其是旷工,依据员工手册“员工无故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的规定辞退了她,并没给经济补偿。小琴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小琴在无任何书面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岗位10天,是否成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成为了本案的焦点,关于公司中员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决定的,但应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本案中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按以上程序合法制订生效的,其对小琴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就是正确的。

另外,根据医疗期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小琴无理由要求在病假期间公司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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