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我公司前期一直在找人,并且很顺利的招聘到了一个销售主管,公司人事按照公司人事流程向其发offer即“录用通知书”。该员工接到公司offer之后,在计划的时间内辞掉了前家单位的工作,准备如期入职本公司。现在的问题是:公司领导考虑到公司经营状况,又决定暂时无需录用该“销售主管”,要求人事撤回前期给该应聘者发送的offer。我想请教各位HR大咖们:公司发offer后又不录用是否有权撤回该通知,毕竟该员工已从上家单位辞职,是否需要对其赔偿损失呢?
基于公司发offer后又不录用发生的争议,目前在司法中不能认定为“劳动争议”,所以员工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方式主张自己的相应权利,但这并不阻碍应聘者维权,该应聘者完全可以民事纠纷的方式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该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毕竟该公司已向该应聘人员发offer并经应聘者确认后,双方就已经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任何一方的单方违约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解决方法(一):首先要提前告知对方。用人单位的录用属于要约求职者回应属于承诺,求职者承诺后对双方都存在约束力,求职者超过回复期限后发出的回应则被视为新的要约,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受理。
解决方法(二):1.首先公司通知人员来上班,对方处于准备状态。2.如果想反悔,必须在录用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发出撤回录用通知,换句话说,必须在求职者响应回复同意录用的意思表示做出之前撤销录用,并告知对方。否则就应该承担对方因求职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已经解除前一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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