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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注意!这四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点击量:    日期:2020-09-08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部门受理劳动纠纷的必要前提,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劳动法保护。有四类人看似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若发生纠纷,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详情如下:

 

1、在校生兼职

案例:小王高考后,暑假期间在一家销售公司兼职销售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工资。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小王以销售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投诉,要求2倍工资的赔偿。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小王与销售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受理,建议其收集证据以民事纠纷前往法院起诉。但这样的“劳动关系”未被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采信,两倍工资未获得支持。

注释:小王虽然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但小王在销售公司兼职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的身份,工作属于勤工俭学性质。而在校学生的兼职、社会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都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返聘

案例:张老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退休后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张老被返聘回来工作。后来,张老向法院起诉企业拖欠其工资,最终其索要工资诉求同样也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注释:劳动者退休后,60岁起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年满60岁或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只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上述案例最终法院以劳务纠纷处理。

3、承包商

案例:周某经朋友介绍在某村为张某搭盖楼房。周某与几名工友合伙施工,建筑材料由张某提供。周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工期承诺完工后由张某支付周某人工费。后来,周某以张某没有按期支付人工费用为由投诉张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因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得支持。

注释:双方所形成的口头协议并不是个人与用人单位间的明确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任务交付成果,获得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周某不能依据劳动法来主张人工费。

 

4、私人家政人员

案例:王大姐经网络招聘,到雇主刘某家做家政,双方口头约定,王大姐工作两个月,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一个月以后,王大姐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节假日不放假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刘某支付加班费并要求赔偿双倍工资。但仲裁院没有支持王大姐的请求。

注释: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并不适用劳动法。所以,王大姐以劳动法为依据投诉是不能被支持的。

相关知识: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等。

如群众前往劳动部门或者法院投诉时无法提供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无法认定劳动纠纷事实,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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