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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歌经纪人被开除分析-公司开除违纪员工是否需要经济赔偿 点击量:    日期:2018-07-17

近日,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开除胡歌经纪人姚瑶的文件,引发热议。文件显示:“(姚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公司和胡歌先生在名誉及经济上蒙受严重损失,我司根据国家法例及公司员工手册中相关条款规定,于2018年7月11日对该员工作出解除劳务关系的处罚。”

胡歌经纪人被开除

据悉,姚瑶此前担任胡歌工作人员多年。很多HR所关心的是,对于这样的违纪员工,公司直接开除的话,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于一般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纪律处分(如敬告、通报)等,不能开除。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予以开除,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换句话,针对严重违纪的员工,实际上,即便单位没有书面的规章制度,开人依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严重违纪的员工,符合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情形,且同样符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因为此处,规章制度可做如下理解:该处规章制度,应不仅仅指书面上的规章制度,而且还包括在单位内部虽未书面制定,但大家已经实际执行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比如打卡制度。员工不能以类似制度不是书面的,且未公示,便作为不予遵守的借口。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说明劳动者付出正常的劳动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到这里大家明白了吧,轻微违纪的员工,强行开除需要支付补偿金,对于严重违纪员工,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开除,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对于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在其未发工资中扣除,但是工资的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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