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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考核不合格,试用期延长是否合法? 点击量:    日期:2018-11-15

【人事问题】

【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我公司有一名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届满时,经公司试用期员工考核,发现不是很胜任工作。从人事角度而言,本来是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但部门领导并不想马上就解雇该员工,而是考虑再留用一段时间看看,我想问的是我们能不能和该员工约定延长试用期?应当如何操作呢?试用期延长是否合法呢?

试用期员工

【案例解读】依法同一家用人单位与同一名员工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法律上并不允许延长试用期,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违法约定试用期,则公司面临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公司届时不能以“试用期员工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2、劳动部门可以要求公司改正,同时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公司需要针对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部分支付双倍工资。


【应对方法】

用人单位无端延长试用期属于违法违约行为(除非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认为可以延长试用期劳动者表示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员工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只能与劳动者约定1次试用期,假定试用期是四个月,并且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中是没有注明试用期为几个月,如果没有任何书面依据,公司要与该员工延长至6个月试用期是合法的;如果已经在之前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试用期为几个月的,并征得该员工的同意延长至6个月试用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公司是不违约也不违法的,反之公司就是违法的。另外,如果该员工同意延长试用期,经过两个月后公司依然认为该员工不合格的话,公司必须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出具该员工不合格的证明,给出该员工书面的纸质不合格理由和评价,如果理由牵强或只是口头告知,该员工是可以向所在区域的劳动仲裁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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