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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没有申请到,那么加班费怎么算 点击量:    日期:2018-11-14

【人事问题】

【HR菜鸟君人事管理求学记十五】我是某家外资企业的人事,我们公司的员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生产操作类员工,这类员工除了有基本薪资以外,每月公司会根据情况支付加班费用。另外一部分员工是管理性岗位员工,这类员工只有基本月薪或者年薪并无加班费用,我想问问我们公司的这种操作方式是否有法律风险?

加班费怎么算

【案例解读】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时劳动的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如果是不定时员工,则并不适合加班费的相关规定。但在实务中,不定时工作制申请,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由于考虑到安全生产的相关问题,很多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并不积极为企业办理不定时工作制申请和审批,甚至某些地方,一律取消审批辖区企业进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这无疑给企业用工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


【应对方法】

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是根据某些行业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针对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而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岗位而实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不定时,所以也就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的岗位,且须经劳动部门审批批准。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所以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加班费。对不定时工作岗位,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将都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 《劳动法》第36、39条 。

本案中,由于该员工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其在8小时以外工作不算延长工作时间。所以该员工在8小时以外工作属于正常工作范围,而非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是管理性岗位员工是不定时工时制,谈不上加班问题,假定其要求该企业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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